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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联字[2009]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0
实施时间: 2009-1-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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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障国家政策落实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新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引导企业投资流向、促进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否执行到位,不仅关系到新税法的顺利贯彻落实,也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的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主要工作日程,配备得力人员负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从组织上保障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制度、办法、措施和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握政策,及时落实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是一项要求高、专业性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认定方面的规定和信息可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网址:http://kjt.jl.gov.cn/kjt/)查阅,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一律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的规定负责受理、审核,并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所得税政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与科技、财政等部门紧密配合,按照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科办字[2008]68号)的要求,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管理及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对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机构。二是要加强与工商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变更、重组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等情况,以有利于税收管理。
  四、优化服务,政策宣传辅导到位
  优化服务是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要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政策优惠范围也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展到全国范围。原有的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可能不熟悉新规定,高新区外的企业也可能申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税务机关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科技、财政部门的配合,改进和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通过新闻媒体、服务厅咨询台、网络解答、纳税辅导等方式,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尽快正确理解和掌握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依法治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具有工作量大,专业化程度高,政策优惠力度大等特点,对税收执法和管理的要求也相对更为严格。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是要建立企业信息档案。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年度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内容至少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和销售收入总额及两者比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和研发人员数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等。各级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的需要确定企业信息档案的具体内容。
  二是要定期核查企业资格和条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手段,结合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预缴管理等情况,对企业资格和条件适时跟踪,定期核查,要在每年汇算清缴期间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款的规定条件,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末最后一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范围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而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予以追缴。
  六、跟踪问效,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为了及时掌握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我省经济及税收收入情况的影响,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职能,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分别统计本辖区征管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数据(具体表样见附件),并以EXCEL表的形式于次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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