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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统[2005]6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5-10-25
实施时间: 2005-10-25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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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是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巩固2004年度工作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算审计的规范化,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财务决算结果的真实、完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重点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1、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委托程序、规范审计实施程序及加强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2、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格式的规范性,确保决算审计报告的可用性、可信度。
  3、确保工作进度。严格按工作进度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完成,确保财务决算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
  1、委托方式
  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和企业统一委托。
  (1)市国资委直接委托
  2005年度我委扩大直接委托单位的范围,现确定23家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2)企业统一委托
  除上述23家企业外,其余企业应由集团层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所属的上市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可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选聘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鼓励企业集团通过大股东建议的形式推荐承担集团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审计工作。
  2、委托工作程序
  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财务决算审计的,按照“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工作原则,由企业先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后向市国资委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被审企业三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由企业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3、时间要求
  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于2005年1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
  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完成审计委托工作,并向市国资委上报备案材料。
  4、需报送的审核、备案资料
  企业集团应向市国资委报送如下审核、备案资料:
  (1)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的企业报送《企业集团推荐中介机构进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申请报告》及《2005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见附件三);
  (2)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报送《企业集团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备案表》(见附件四)及审计业务约定书;
  (3)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如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公告等)、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
  三、审计机构资质和工作要求
  1、全面实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于所属子企业较多的,在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前提下,可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但应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比重应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2、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40名。
  考虑到工作的平稳过渡,对于去年按公开招标等规范方式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如续聘的可适当放宽,但应在推荐申请报告和备案资料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企业集团的审计工作任务;
  (5)连续担任本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少于(含)5年。
  3、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4、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和集团合并报表、市国资委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负责。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5、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
  企业应做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职责,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见附件五),供各企业在协调中参考使用。
  四、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披露要求
  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如下:
  1、国家规定的内容(标准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市国资委要求的审计事项(专项审计报告)。2005年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集团本部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
  (2)单户企业及集团汇总的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3、企业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企业集团应根据需要列出对所属子公司的专项审计清单,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市国资委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审计事项披露要求。
  五、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报送及审核
  1、审计报告的报送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内容为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集团本部的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集团汇总的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2006年3月31日前。
  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我委要求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报告,并同时抄送相关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应积极配合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按进度完成。对合并范围中涉及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安排好上市公司审计和公告工作,原则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以保证集团的审计工作如期完成。
  2、审计报告的审核
  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集团报送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并将有关评价情况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落实预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预审制度,提前介入。
  2、建立沟通制度。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建立沟通制度。企业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以便市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3、建立与监事会联系制度。设有监事会的出资监管企业,在审计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征求监事会意见。
  4、完善质量评价制度。继续完善审计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从审计意见的适当性、披露的完整性、工作完成的及时性等方面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
  七、落实审计意见处理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必要的财务调整。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除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应予以说明。
  对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其他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5年度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审计的企业名单;
  2、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审计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3、《企业集团推荐中介机构进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申请报告》及《2005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
  4、《企业集团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备案表》;
  5、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一:
  2005年度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审计的企业名单(共23户)
  1、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2、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3、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4、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5、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6、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7、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
  8、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
  9、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10、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11、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1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13、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14、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5、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16、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
  17、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8、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0、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21、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22、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2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附件二:
  审计业务约定书(主审所适用)
  甲方(委托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地址:大沽路100号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丙方(被审计企业):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甲方出资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现将三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一)委托目的
  由乙方担任丙方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集团合并、本部及约定子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国资专项报表、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范围
  乙方的审计范围为2005年度丙方的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本部及约定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约定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乙方可利用丙方参审会计师事务师的审计工作,对于影响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重要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追加审计程序。
  二、审计内容
  乙方应当在对丙方2005年度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审计内容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具体包括:
  1、国家规定的内容,包括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甲方要求的审计事项。2005年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集团本部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
  (2)单户企业及集团汇总的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3、其他审计事项。
  三、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调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约定的条件,足额按时支付审计费用。
  (二)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对集团合并、本部及约定(所有)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工作,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3、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丙方重大问题,或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丙方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或根据需要提供管理建议书。
  4、对丙方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将有关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甲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者。
  5、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丙方的配合情况以及参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三)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以及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承担责任。
  2、对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3、提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对会计报表和有关重要事项作出必要的承诺与说明。
  4、对乙方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四、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丙方。
  如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审计内容,均需三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五、审计收费及支付方式
  1、本项审计业务费用为(大写)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约定的审计业务费。
  3、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调高审计费用。
  4、如乙方违反甲方有关审计工作要求,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扣减审计业务费10%-30%。
  六、本约定书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七、签约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约定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九、其他
  甲方可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控和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复核。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______________(被审计企业)所属子企业清单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
  _____________(被审计企业)所属子企业清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级次

未审资产总额

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是否经过审计

审计事务所名称

1

 

 

 

 

 

 

2

 

 

 

 

 

 

3

 

 

 

 

 

 

 

 

 

 

 

 

 

 

 

 

 

 

 

 

 

 

 

 

 

 

 

 

 

 

 

 

 

 

 

 

 

 

 

 

 

 

 

 

 

 

 

 

 

 

 

 

 

 

  注:其中___________(事务所名称)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业务约定书(参审所适用)
  甲方(委托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地址:大沽路100号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丙方(被审计企业):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甲方出资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现将三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一)委托目的
  由乙方担任丙方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约定子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国资专项报表、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范围
  乙方的审计范围为2005年度丙方约定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约定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审计内容
  乙方应当在对丙方2005年度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审计内容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具体包括:
  1、国家规定的内容,包括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甲方要求的审计事项。约定企业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3、其他审计事项。
  三、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调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约定的条件,足额按时支付审计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以及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要求,实施对约定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履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配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3、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丙方重大问题,或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丙方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或根据需要提供管理建议书。
  4、对丙方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结果负有保密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将丙方提供的资料泄露给甲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者。
  5、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丙方的配合情况进行评价。
  (三)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以及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承担责任。
  2、对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3、提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对会计报表和有关重要事项作出必要的承诺与说明;
  4、对乙方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四、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于2006年月日前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丙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审计内容,均需三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五、审计收费及支付方式
  1、本项审计业务费用为(大写)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约定的审计业务费。
  3、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调高审计费用。
  4、如乙方违反甲方有关审计工作要求,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扣减有关审计业务费10%-30%。
  六、本约定书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七、签约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约定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九、其他
  甲方可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控和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复核。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被审计企业)所属子企业清单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
  _____________(被审计企业)所属子企业清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级次

未审资产总额

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是否经过审计

审计事务所名称

1

 

 

 

 

 

 

2

 

 

 

 

 

 

3

 

 

 

 

 

 

 

 

 

 

 

 

 

 

 

 

 

 

 

 

 

 

 

 

 

 

 

 

 

 

 

 

 

 

 

 

 

 

 

 

 

 

 

 

 

 

 

 

 

 

 

 

 

 

  注:其中_____________(事务所名称)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三:
  企业集团推荐中介机构进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申请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推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家中介机构担任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集团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现报送你委审核。
  特此报告
  附件:
  2005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
  法定代表:_________
  财务总监:_________
  ××企业集团
  二○○五年十月__日
  2005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成立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事务所资质

 

CPA人数(截至20056月)

 

审计从业人员

 

分所家数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地址

 

主任会计师姓名

 

办公场所

 

本次审计企业家数(详细清单另附)

 

连续审计年数

 

审计的资产总额(万元)

 

审计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

 

审计报告出具日期

 

审计费用

 

上年审计会计师事物所及审计意见类型

 

事务所变更原因(有变更填写)

 

审计内容

1、国家规定的内容(标准审计报告)

2、市国资委要求的审计事项(专项审计报告)

3

企业推荐理由

 

 

 

 

 

 

企业法人签名并盖章:           

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           

××企业集团(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按会计师事务所填写,每家填写一份。
  附件四:
  企业集团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备案表

企业名称

 

资产总额

 

合并企业数量

 

上年审计会计师事物所

 

上年审计意见类型

 

本年主(参)审事务所名称

 

主审事务所资质

 

CPA人数(截至20056月)

 

审计从业人员

 

分所家数

 

注册地址

 

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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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企业家数(详细清单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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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

 

审计报告出具日期

 

审计费用

 

 

参审情况

序号

参审所名称

CPA人数

审计家数

审计资产总额

占总资产比重

本年审计费用

上年审计费用

1

 

 

 

 

 

 

 

2

 

 

 

 

 

 

 

3

 

 

 

 

 

 

 

审计内容

1、国家规定的内容(标准审计报告)

2、市国资委要求的审计事项(专项审计报告)

3

业推荐理由

 

 

 

 

 

 

企业法人签名并盖章:          

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          

××企业集团(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试行)
  2005年10月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各方责任
  第三章 业务委托和受托阶段审计各方的考虑
  第四章 主审会计师与参审会计师的沟通
  第五章 主审会计师对参审会计师工作充分性的考虑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八章 其他
  参考文件:
  1.独立审计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号:财企〔2004〕5号)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规范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联合审计工作,在总结2005年初试点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使用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审计委托人,是指代表国有产权主体作为就国有集团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委托人,本指引专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集团会计报表,是指通过合并程序、权益法或汇总程序将两个以上(含两个)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包括在内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组成部分,是指集团总部、母公司、分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合并程序、权益法或汇总程序纳入集团会计报表的主体。
  4、主审会计师,是指负责对集团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5、参审会计师,是指负责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除主审会计师之外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6、集团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集团会计报表的管理当局。
  7、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管理当局。
  第二章 审计各方责任
  第三条 审计委托人的责任是统一委托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对国有集团公司及组成部分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协调集团管理当局与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集团管理当局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公允反映集团或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和必要的审计条件,配合审计总体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主审会计师的责任是对集团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审计意见独自承担责任,除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集团审计总体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定参审会计师的工作对集团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六条 参审会计师的责任是对所承担的组成部分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配合主审会计师的工作,提供主审会计师需要的信息。
  第三章 业务委托和受托阶段审计各方的考虑
  第七条 集团管理当局在业务委托前,应向审计委托人提供3年内实施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如3年内每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请简要说明更换理由;如企业在委托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应向审计委托人提供执行改制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条 审计委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国有集团公司的规模、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和胜任能力的主审会计师。
  第九条 确定参审会计师工作范围时,应当参考集团管理当局的建议,尽量对组成部分采用纵向分工,按组织结构对某一个子公司及其下属全部组成部分由同一参审会计师完成。
  第十条 主审会计师在承接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之前,应当考虑对集团会计报表直接审计的程度是否足以承担主审会计师的责任。
  在确定对集团会计报表直接审计的程度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主审会计师直接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的比重是否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2、是否存在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组成部分,以及这些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是否由参审会计师审计;
  3、集团会计报表的复杂程度;
  4、对参审会计师的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的初步了解;
  5、集团管理当局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否允许主审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的信息或参审会计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允许主审会计师在必要时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进一步的审计;
  6、审计委托人聘用参审会计师审计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理念。
  第十一条 如果对集团会计报表直接审计的程度不足以接受业务委托,主审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通过适当参与参审会计师的工作得到解决。
  主审会计师通常采用以下方式参与参审会计师的工作:
  1、与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会谈;
  2、直接或与参审会计师共同制定审计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
  3、参与参审会计师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4、参与参审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之间举行的重要会议;
  5、复核参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如果无法适当参与参审会计师的工作,主审会计师不应接受业务委托
  第十二条 主审会计师应关注纳入集团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可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考虑其财务重要性,即组成部分是否占集团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较大比重(一般为上一级公司的10%以上)或其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风险,来决定是否进行审计。
  如子公司为海外公司,根据重要性定其为需审计单位,因审计条件限制而无法实地审计的,可以考虑送达审计。
  第十三条 主审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除在业务约定中对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等有关事项与审计委托人和集团管理当局达成一致意见外,还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以下事项:
  1、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2、如果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或客观环境对参审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施加了限制,集团管理当局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及参审会计师应当及时告知主审会计师;
  3、主审会计师应当及时获悉参审会计师与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之间的重要沟通(包括就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的沟通);
  4、主审会计师应当及时获悉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与监管机构就财务报告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
  5、集团管理当局应当在主审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允许其接触组成部分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或参审会计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并允许其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追加实施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参审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所承担的审计工作范围,知悉该组成部分在集团会计报表中的重要性,充分考虑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要求。对于所承担组成部分具有财务重大性或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参审会计师应根据主审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实施审计,或按照主审会计师对特定事项的审计要求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审计的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更换。
  第四章 主审会计师与参审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六条 在审计业务开展之前,主审会计师应当要求召开审计协调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审计委托人、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主审会计师、参审会计师。
  主审会计师在协调会上,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审计总体方案,主要包括:
  1、审计目的;
  2、审计范围;
  3、需要特别关注的审计事项;
  4、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5、统一的审计要求;
  6、审计中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和方式;
  7、其他重要事项。
  主审会计师可要求参审会计师根据时间进度的要求提供审计后的审计资料表、审计调查表和所审组成部分管理当局声明书等文件。
  第十七条 参审会计师应在审计工作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以下事项:
  1、确认已收到主审会计师的书面沟通文件,并告知主审会计师是否存在不能遵循特定要求的情形,或由于要求不清楚而需要主审会计师予以澄清的事项;
  2、知悉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将纳入集团会计报表;
  3、充分了解适用于集团会计报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充分了解适用于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要求,并按照准则和相关要求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
  5、知悉主审会计师将考虑利用自己的工作,以满足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主审会计师应当保持与参审会计师联系,了解各组成部分的审计情况,根据审计业务进展,调整和补充审计要求;参审会计师可定期(一般可每周一次)向主审会计师提交审计进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所作的结论。
  第十九条 主审会计师应当向参审会计师获取书面沟通文件,包括参审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提交的确认函,以及在完成审计工作时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情况说明书。
  审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说明由参审会计师出具报告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
  2、说明由参审会计师实施的工作范围;
  3、确认已遵循主审会计师的要求;
  4、说明参审会计师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以及形成的意见;
  5、列明已发现但尚未调整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错报;
  6、列明已发现并已调整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错报;
  7、列明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
  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参审会计师应当将书面沟通文件直接提交给主审会计师,除审计委托人外无需向其他方面分发。
  第二十一条 主审会计师在审计如集团内投资与被投资、集团内担保、重大内部关联交易和内部往来等事项时,应当与组成部分的参审会计师资源共享,及时沟通。
  参审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无法与组成部分管理当局达成一致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告之主审会计师,并协同集团管理当局和主审会计师再行协调沟通。
  第五章 主审会计师对参审会计师工作充分性的考虑
  第二十二条 主审会计师应当确认参审会计师的工作是否充分,以满足集团会计报表的审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主审会计师在确定参审会计师的工作是否充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单个组成部分的财务重大性;
  如果单个组成部分具有财务重大性(占集团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10%以上,以及其他可能形成的财务重大性),或负责从事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领域的经济交易,主审会计师应当考虑直接实施、或要求参审会计师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1)根据主审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
  (2)针对特定账户余额实施特殊目的审计或针对重大风险领域实施特定审计程序;
  (3)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进行审阅或直接复核参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4)在集团层次实施分析性程序。
  2、组成部分是否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风险的性质;
  3、在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期间引起主审会计师关注的事项;
  4、与参审会计师的合作经历,对参审会计师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的评价;
  5、对参审会计师工作的参与程度。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参审会计师的工作不充分,主审会计师应当要求参审会计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也可在必要时直接实施、或与参审会计师共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应遵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独立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主审会计师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以下内容:
  1、主审会计师对参审会计师的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得出的评价结论;
  2、对可能由单个组成部分单独或连同其他组成部分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以及主审会计师对风险做出的反应;
  3、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以及报表合并实施的工作范围;
  4、主审会计师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表明参审会计师的工作是充分的,以及主审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5、主审会计师就参审会计师发现的重大问题得出的结论;
  6、与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参审会计师或审计委托人就重大的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事项进行的讨论。
  第二十七条 参审会计师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以下内容:
  1、主审会计师的总体审计方案;
  2、与主审会计师沟通的所有书面文件;
  3、与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主审会计师或审计委托人就重大的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事项进行的讨论。
  第七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二十八 条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倘若个别报表需要调整期初数,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集团管理当局以及主审会计师。
  第二十九 条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审计委托人和管理当局进行有效沟通,并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三十条 主审会计师应在各参审会计师所提供的审计情况说明基础上,作出集团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说明,汇总反映各参审会计师的审计情况;同时汇总参与联合审计的各参审会计师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主审会计师认为参审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主审会计师无法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主审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范围限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如果组成部分会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主审会计师在出具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其对集团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决定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第三十三条 如果存在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不重要且尚未调整的错报,当与其他组成部分尚未调整的错报汇总在一起时,主审会计师应当考虑汇总的错报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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