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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统[2006]8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6-10-23
实施时间: 2006-10-23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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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委:
  为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全面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报告质量,保证工作时效为目标,现对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全面实施统一委托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根据出资监管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
  2、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按照资产纽带关系,纳入其合并的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即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企业)委托范围。
  3、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多元投资企业,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具体分类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4、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单位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5、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单位,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按本通知执行,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应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集团关于推荐××等×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详见附件2)。
  2、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按上述要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合并的产权持有单位报送《2006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并由该单位在上述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请示材料中单独列报。
  3、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复意见。如市国资委对企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不同意见,企业集团需重新上报相关请示材料。
  4、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被审企业三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3)。
  5、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单位按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集团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4)及审计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40名(截止2006年10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5)连续担任本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少于(含)5年;
  (6)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比重应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对于所属子企业较多的企业集团,在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前提下,可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但原则上不超过5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6年10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明确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五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说明(详见附件5)。
  2、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损失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审计情况、其他重要事项等事项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详见附件6)。
  3、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
  2、做好预审工作。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介入,开展决算审计预审工作,并将预审情况报市国资委。
  3、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有监事会的出资监管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4)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以便市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4、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6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7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5、按时间节点报送审计开展情况。为了解财务决算审计进度及审计情况,保证审计时效,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的时间节点,报送审计开展进度及情况。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向市国资委报送。
  6、各企业集团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决算工作时间计划表中应特别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告时间影响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整体进度,以确保企业集团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7、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如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做好审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
  1、各出资监管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间接出资企业)应当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以及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前。
  2、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的,委托监管单位应将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前。
  3、会计师事务所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并报送市国资委。
  4、决算审计完成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总结决算审计工作情况,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报告。
  5、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价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6年度市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企业名单及委托方式明细表
  2、《XX企业集团关于推荐XX等X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参考格式
  3、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4、2006年度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5、专项复核说明参考格式
  6、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06年度市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企业名单及委托方式明细表

企业类型

委托方式

企业名单

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

市国资委委托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上海久事公司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电缆研究所

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

市国资委委托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市国资委监管的间接出资国有企业)

纳入其合并的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即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企业)委托范围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多元投资企业

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并由董事会委托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企业集团关于推荐××等×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我司研究,拟推荐××等×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集团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特此请示。
  联系部门: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
  联系电话:
  附件:
  1、2006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
  2、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决算审计情况备案表
  3、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
  企业集团名称
  二○○六年__月__日
  附件3-1:
  业务约定书(主审所适用)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事务所全称]______________
  丙方:[被审单位]______________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丙方二○○六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以及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丙方二○○六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计,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五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进行复核。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审计范围
  1.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六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完成以下工作:
  (1)对丙方集团合并、本部及约定子企业二○○六年度财务报告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对丙方编报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计意见;
  (3)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
  (4)
  2.审计范围
  本次约定审计范围为丙方二○○六年度集团合并、本部以及约定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约定的丙方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协调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以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丙方财务报告以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
  2.乙方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做好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工作。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丙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丙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丙方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对丙方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管理建议书。
  6.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丙方及丙方管理层的责任。
  7.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丙方的配合情况以及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照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完成复核工作,出具专项复核说明。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丙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丙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丙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是丙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3.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编报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编报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4.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乙方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二)丙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20××年××月××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做好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
  3.丙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五、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收费金额]元,其中集团合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收费金额]元,集团本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收费金额]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完成复核工作,出具专项复核说明,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乙方违反甲方有关审计工作要求,甲方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酌情扣减审计费用的10%-30%。
  六、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向甲方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一式[报告份数]份,并抄送丙方。
  2.乙方按照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出具专项复核说明。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一)、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时,甲、乙、丙三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其他二方,并由三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可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控和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审核。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事务所全称]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签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签章)
  二○××年×月×日二○××年×月×日
  丙方:[被审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章)
  二○××年×月×日
  附件4:
  2006年度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企业名称

 

主审情况

上年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企业合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

 

本年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资质

 

主审所审计从业人员

 

主审所CPA人数(截止200610月底)

 

注册地址

 

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主任会计师

 

审计企业家数(详细清单另附4-1)

 

连续审计年数

 

审计的资产总额(万元)

 

审计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

 

审计报告出具日期

 

审计费用(元)

 

参审情况

序号

参审所名称

CPA人数

审计企业家数(详细清单另附4-1)

审计的资产总额(万元)

审计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

审计费用(元)

1

 

 

 

 

 

 

2

 

 

 

 

 

 

3

 

 

 

 

 

 

审计内容

1、国家规定的内容(审计报告)2、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3、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进行复核(专项复核说明)

单位意见

 

 

 

 

委托监管单位盖章           

    

 

  附件5:
  专项复核说明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公司20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现已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并与2007年××月××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其他类型的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文号:××(2007)××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统(2006)××号文第××点的要求,需要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相关附表填报的完整性、合理性及逻辑性进行复核。
  我们是在对××公司20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就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相关附表所涉及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在结合业已完成的上述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附表与上述会计报表等相关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项目填报的完整性、合理性及逻辑性进行了复核。
  根据我们的复核,没有发现××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相关附表填报的完整性、合理性及逻辑性,与已审计的××公司20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相关项目存在不一致之处。
  附送:××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表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7年××月××日
  附件6: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审计了后附所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沪国资委(200×)××号文要求编制的2006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其附表(以下简称“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责任
  按照上海市国资委沪国资委(200×)××号文的要求编制2006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2006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审计工作。
  我们的工作是在完成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基础上,核对了××公司按上海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2006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涉及引用××公司经审计的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06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数据;并对其他相关项目实施了分析、核对等审计工作。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报的2006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公司2006年度有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情况。
  附件:1.××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详细内容及格式见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要求)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表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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