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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本市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4]16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2-5
实施时间: 2004-12-5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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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编报2004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编报二○○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填报范围
  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计报表种类
  (一)报表封面
  (二)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会股地年01表)
  2、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1)
  3、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2)
  4、应上交款项明细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3)
  5、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股地年02表)
  6、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会股地年02表附表1)
  7、分部报表(业务分部)(会股地年02表附表2)
  8、现金流量表(会股地年03表)
  9、基本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4表)
  上述会计报表中,“基本情况表”的格式、内容与地方企业的“基本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4表)的格式、内容一致,不再单独印制,填制时应采用与地方企业相同的表式。
  (三)各公司除应编制以上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所属行业编制补充指标表:
  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8表)
  2、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9表)
  3、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0表)
  各补充指标表的格式与本市地方企业补充指标表的格式一致,不再单独印制。
  三、关于会计报表编制
  (一)资产负债表(会股地年01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1)、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2)、应上交款项明细表(会股地年01表附表3)、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股地年02表)、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会股地年02表附表1)、分部报表(业务分部)(会股地年02表附表2)、现金流量表(会股地年03表)的编制,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要求和方法进行编制。
  (二)基本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4表)及补充指标表的编制,可参照“上海市地方企业2004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有关基本情况表、补充指标表编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四、关于合并会计报表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和编制方法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2]15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3]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正确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的报送
  公司在做好财产盘点、资金清理、账务核对以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基础上,按照2004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4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会计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1、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目进行查账验证,并出具审计报告。
  2、公司除编制2004年度基层会计报表外,还应填制汇总会计报表,并按年报软件的要求,将汇总会计报表数据录入,并制作上报数据软盘。
  3、公司应按原报送渠道,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财政局各相关业务处、会计处。
  4、上报内容包括: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各一份。
  5、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说明。
  6、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公告后的10日内,将公司在媒体上公告的资料(包括年度报表和审计报告),用软盘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格式(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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