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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4]6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0
实施时间: 2004-12-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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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部署,为按时保质完成2005年年初清算快报上报工作,现就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编报年度清算快报,是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数据,是分配下达2005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和确定2005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分局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市财税三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应速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年度情况表》(附件一)下发给各外贸企业,做好布置和辅导工作,并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告知各企业。各外贸企业必须于2005年1月10日前将填具准确、完整的《情况表》上报至主管退税的税务分局。各主管分局对企业上报的纸质报表审核无误后,将数据录入并生成汇总表,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汇总表与企业明细电子数据报送市局退税处。相关统计软件由市局下发。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二)中的“应退(免)税额”,由市财税三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按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年度情况表》和对特殊政策退税预估的数据负责填报;“本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由各负责退(调)库的分局按照实际办理退库和调库数据填报。各分局将《清算快报表》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退税处(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
  四、各征税分局应按规定做好生产企业所属期为2004年12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1月15日前将2004年所有未申报的出口货物(包括单证不齐的部分)向税务机关申报;各征税分局必须在2005年1月25日前审核完毕。
  五、有关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工作,市局将另行布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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