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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6]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5
实施时间: 2006-2-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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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制订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总局文件要求,市局成立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税局副局长顾炬任组长,市局监督稽查处处长张永祥任副组长,并由市局监督稽查处具体负责落实此项工作。各分局应确定人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一)换证对象
  此次换发的税务检查证为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其他部门的换证工作另行通知),换证对象为各稽查分局全体稽查人员以及各区县分局,财税三、七分局专职稽查人员。其中区县分局,财税三、七分局专职稽查人员包括各分局分管局领导、稽管科主管稽查的人员以及查账所全体人员。
  (二)换证时间
  本市此次换证时间分以下三个阶段:
  1.由各分局按总局文件及市局补充规定的要求,统计需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稽查人员和数量后上报市局,上报时间为2006年2月10日。
  2.2006年3月1日起,由各分局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使用总局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填制税务检查证(证件由市局统一采购)。
  3.2006年3月5日起,各分局将制作好的检查证上报市局统一盖章(由于此次换证面广、量大,市局将另发通知确定各分局盖章时间)。
  (三)其他相关要求
  1.2000版税务检查证的有效期限一律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2.各分局应按照总局规定的要求统一编号,其中后4位号码从0001号始顺序编号。
  3.新证有效期限: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4.国、地税检查证的检查范围按如下规定填列:
  (1)五个稽查局和两个财税分局的检查范围为“上海管辖区主管国税”、“上海管辖区主管地税”;
  (2)各区县税务局的检查范围为“所在区主管国税”、“所在区主管地税”;
  (3)各区县税务局列入市局稽查人才库的人员的检查范围为“上海管辖区主管国税”、“上海管辖区主管地税”;
  5.旧证由各分局人教科会稽查(管)科清点数量并制作明细清单后上报市局(4月10日前),经市局批准后就地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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