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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6]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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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房产余值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关于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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