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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5-12
实施时间: 2006-5-12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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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有关公司:
  今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推动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配合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审计准则宣传贯彻与实施,经研究,拟于2006年5月至10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现提出有关检查工作具体方案: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会计法》为依据,认真落实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切实履行财政会计监督职能,通过《会计法》执法检查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规范经济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和惩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确保财政资金运行规范、安全和有效,提高单位领导的执法意识和会计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全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此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争取自治区领导机关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为了做好这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专门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总会计师张立德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会计处、财政监督检查局、法制税政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财政厅负责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社保处、农业处、企业处、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涉外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具体负责全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安排、部门协调、重点抽查、总结等工作。
  三、检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阶段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分为三个阶段: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抽查。
  (二)检查时间
  从2006年5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单位自查工作原则上应在6月20日之前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整个检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6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抽查阶段时间从10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
  (三)检查范围
  1、自查范围
  此次检查范围确定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驻疆单位、兵团、铁路和部队不在此次检查范围之内。
  2005年已开展过《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出自治区确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检查范围。
  2、重点检查范围
  各地区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州、市应当选取不少于自查比例的10-20%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自治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少于自查比例的10%-20%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区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4)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⑻本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从2002年以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和审计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2006年已列入自治区财政厅重点检查名单的单位,各地区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四)检查方式和内容
  1、单位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指导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认真进行自我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立即进行整改。
  单位自查的内容包括:
  (1)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重点检查是否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3)单位是否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4)单位采用的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执行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5)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6)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7)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各地可根据以上自查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自查表,由自查单位填报。
  2、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应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必要时抽调、聘用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参加重点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重点检查。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写出重点检查报告,报当地财政部门。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5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
  3、抽查阶段。在重点检查后期,根据各地上报的总结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会计法》执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抽查组,对各地区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结束后,各组应写出抽查报告,于10月底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理
  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各地区财政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将这次检查工作作为今年财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要做好检查前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二是要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三是切实抓好重点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五是要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报送时间: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应于6月20日前报送;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及统计表(见附件)应于10月1日前报送;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应于10月15日之前报送。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整改措施。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要把《会计法》执法检查列入财政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通过执法检查有效地规范会计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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