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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建[2005]27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法规类型: 商业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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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粮食局、农发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根据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历史包袱,积极推进企业改革,认真做好我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发[2005]224号)有关要求,现就剥离工作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严格核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一)关于此次清理审计的1998年6月份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挂账占贷数额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自治区审计厅直接组织清理审计的企业,按审计组审计确认的占贷额为准;
  2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审计工作组抽查复核的企业,以审计复核后确认的占贷额为准;
  3其他企业以审计组最终确认的占贷额为准。以上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审计确认后的占贷数据,由自治区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给各地。各地要将自治区下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占贷额,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分解落实到“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项目。其中,分解落实到企业“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项目占用的农发行贷款,要按此次清理审计主表一所列政策性粮食亏损具体项目及建仓占用贷款,逐项分解落实。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粮食亏损占贷额中属于1998年5月末以前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此次一并剥离。企业要与承贷的农业发展银行、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此部分挂账利息由原占用企业负责归还。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解落实结果,由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填报“1998年6月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亏损占用农发行贷款分解落实情况表”(附表一),必须于2005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关于1998年5月末以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核实每户企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剥离日(2005年11月30日)前已消化的此部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及时核减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各地核实后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不得超过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计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新财商字[1999]119号文件核定的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核复数。
  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剥离日(2005年11月30日)前每户企业核实确定后贷款余额,从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具体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另行下发。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中财政应补未补贴挂账,经核实后此次一并剥离。但企业要与承贷的农业发展银行、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此部分挂账剔除中央财政利息补贴外,挂账本金和自治区负担部分的挂账利息均由企业负责归还。
  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占用商业银行贷款和财政应补未补补贴挂账应单独列示)核实后,将核实结果(分户企业各项占贷情况)填报“1998年5月末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余额复核表”(附表二),必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分解落实后的应剥离的以上两部分新老各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审核确认后,批复下达给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按自治区下达的批复数额在规定的剥离日(2005年11月30日)进行挂账剥离工作。
  二、专户管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
  凡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下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地(州、市)、县(市)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并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其中:1998年5月末以前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剥离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其余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由地(州、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并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分设“新增粮食财务挂账(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4个明细账。对剥离归入“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明细账的,要按照此次清理审计主表一所列各项政策性粮食亏损及建仓贷款,逐项列出亏损占贷明细项,建立备查账。
  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内容,相应设置“新增粮食财务挂账(1998年5月末以前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的情况。
  企业在剥离政策性财务挂账时,要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承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订政策性粮食亏损挂账剥离责任书,以保证挂账剥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具体操作程序
  承担挂账的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农发行开户行签订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文本统一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借款合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农发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填写农发行借款借据。农发行据此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同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当日通过农发行账户将全部款项划至拟转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企业,农发行同日收回企业相应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剥离日及《借款合同》签订日全区统一确定在2005年11月30日。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暂按5年确定贷款期限,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消化年限后,再按明确的消化年限变更借款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剥离后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自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与农发行结算,农发行对原承贷主体停收利息。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日(2004年10月31日)至剥离日(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由财政部门支付给农业发展银行,凡农发行已向企业收取利息的,由承贷农发行如数退还给企业。
  各地、州、市财政、粮食、农发行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每季度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报表”(见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向农业发展银行拨补利息。
  四、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会计处理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的会计处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的农发行会计核算与台账登记、增设统计指标等相关规定,由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另行制定下发。
  五、挂账剥离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财政、发改委、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共识,全力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的剥离与集中管理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彻底,债权债务关系及财务账目清晰。
  对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复核及剥离工作,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属于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不能从企业剥离。各地(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人为调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严禁补放贷款剥离挂账,坚决杜绝虚报挂账、虚放贷款等现象的发生。
  附件2:1998年6月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亏损占用农发行贷款分解落实情况表(略)
  附件3:1998年5月末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余额复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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