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6]2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2-6
实施时间: 2006-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1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市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按50%幅度减免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疫情处理费、船舶过闸费;按20%幅度减免家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四、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正式印发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退还。
  五、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项目的执收单位,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情况、基金和收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 青政办[2005]17 2005/1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程序及表格式样 湘地税发[1996] 1996/11/1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 津地税地[2005] 2005/4/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琼国税发[2009] 2009/2/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 渝办发[2004]69 2004/3/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 湘地税发[1997] 1997/3/2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厦国税函[2005] 2005/5/8
青岛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 2020/8/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土地 皖地税审批[200 2006/1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 新财农税[2005] 200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