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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2]11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8-26
实施时间: 2002-8-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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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二○○二年八月)
  为了逐步建立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经验,逐步发展
  我市渝东地区及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巴南区、铜梁县已有多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积累了一定规模的农保基金。这些区县(自治县、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数据库,为全市的扩面工作奠定基础。
  二、理顺体制,稳定队伍
  继续贯彻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的精神,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及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市)已设立机构的,成建制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要妥善解决好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在职能转换过程中,工作机构没有归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新的工作机构,确保基金、档案的顺利移交。
  三、因地制宜,实施《方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险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仍然是农民、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义务兵等农村各类人员。保险资金的筹集,应坚持自我保障为主,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保险费的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乡镇企业职工的补助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制定。乡镇招聘干部的补助可在集体经济积累或支付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付标准及个人领取养老金年限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执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适应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的特点,采取标准有别、统一管理的方式。
  四、严格制度,加强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260号)的规定执行。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核算,建立完善基金账户和经费账户,有效管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稳妥组织实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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