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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6]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4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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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按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1310006206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
  二、8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对纳税人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立即进行清理缴销,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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