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6]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1
实施时间: 2006-7-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局应严格按《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二、各分局应充分利用市局下发的出口退税评估软件和确定的退税评估指标,对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或企业实施重点评估,并进行动态监控。
  三、各分局在日常审核或退税评估中,如对主要生产原料为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有疑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要求,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 藏财综字[2010] 2010/3/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 冀国税函[2002] 2002/8/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 深国税发[2005] 2005/7/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 鲁国税发[2005] 2006/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 粤国税函[2003] 2003/12/2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 1995/8/1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云国税发[2003] 2003/12/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赣国税函[2006] 2006/10/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 川国税函[2005] 2005/3/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 津国税退[2004] 200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