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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5]23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11-7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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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和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50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73岁计,人均提取总额不低于1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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