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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6]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06]9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8-21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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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考虑到黔江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现将其从原来的第三类地区调整为第二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31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28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26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30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和关心失业人员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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