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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等16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9]1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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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对纳税人向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山东省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基金会、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潍坊市铭仁文化发展基金会、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泰安市教育基金会、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等16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以上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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