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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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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
  本市欠税公告机关是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及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以下称各分局)。
  二、分级公告欠税
  (一)企业、单位等纳税人欠缴税款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公告。
  (二)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分局按规定时间汇总后上报市局公告。
  (三)凡需由市局公告纳税人欠税信息的,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于每季度或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三、欠税公告的渠道和形式
  各分局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按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有条件的分局还可利用广播、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四、欠税公告的时间
  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公告相关纳税人欠税情况,具体公告日为季度结束后的第3天(遇休假日顺延),公布欠税公告的起止时间为15天,欠税公告的公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收回欠税公告。
  五、欠税公告的内容及文本格式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全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全称)、业主姓名、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以上欠税公告应当使用市局统一规定的欠税公告文本格式(详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特别是征管、稽查、计统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实、抓好,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分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清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分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有序开展欠税公告工作。正式公告欠税前,各分局有关职能部门应仔细核实确认纳税人以前年度的陈欠余额(指在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累计欠税金额)和本年度的新欠余额,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欠税公告决定。公告后,各分局应当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催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的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各分局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各分局要以实施试行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清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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