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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5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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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开征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车船税纳税人2007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从2007年10月1日起征收,其中小型客车每辆每年450元、微型客车每辆每年300元、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120元、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年48元。
  二、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统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纳税人也可预先向就近的税务机关、单位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购买“交强险”或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预缴过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补(退)税手续,其中机动车的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时一并补缴。
  四、有关车船税的具体政策规定,请登录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查询或拨打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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