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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0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2-12
实施时间: 2003-2-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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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日,我省一些地区出现群众抢购板蓝根、罗红霉素及抗病毒类药品等现象,一些商家乘机哄抬药品价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药品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就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的管理
  (一)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委、省物价局已经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但尚未公布价格的规格剂型药品,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暂按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对附表中未列入规格剂型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应及时到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办理药品价格备案确认。
  (二)对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必须严格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权限审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照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抗病毒类和治疗流行性感冒药品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板蓝根颗粒剂等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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