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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北溪引水工程供水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3]48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10-31
实施时间: 2003-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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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北溪引水工程源水水费构成问题的函》(闽水(2003)水政36号)收悉。关于北溪引水工程源水水费构成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省物委《关于调整省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供厦门市源水水费的批复》(闽价(1997)公字358号)规定,“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对厦门岛内供水收费标准由现行0.10元/吨调为0.16元/吨”。该批复收费标准为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供水收费标准,不含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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