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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核定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电网丰水期用电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6]1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4-3
实施时间: 2006-4-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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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龙岩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电网丰水期结晶硅用电价格的请示》(龙发改价[2006]价5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县电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硅锰合金丰水期生产用电暂按单一制电价0.32元/千瓦时、武平县电网结晶硅生产用电暂按单一制电价0.30元/千瓦时执行(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8分)。
  二、丰水期高耗能生产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后富余情况安排,该电量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
  三、上述电价仅适用于高耗能生产行业消化丰水期富余电量,其他时段用电量应执行我局审批的当地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和相关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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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安市铸造行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闽价商[2007]32 2007/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