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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7]5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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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加油IC卡卡片价格的报告》(石化股份闽零[20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自2003年4月起推行中国石化加油IC卡以来,对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安全的加油服务,受到用户的普遍好评。鉴于你公司在实施加油IC卡工程和项目运维中投入资金较大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向用户收取适当的加油IC卡工本费。根据你公司加油IC卡单位成本及运维费用情况,核定每张加油IC卡价格为20元。应用户要求增加副卡或因用户丢失、损坏要求补办加油IC卡的,仍按每张20元收取。
  你公司要加强对加油IC卡发售的管理和服务,严格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加油IC卡或向已使用加油IC卡的用户补收费用。
  本批复核定的价格试行期为两年,自2007年2月15日至2009年2月14日止。试行期满,你公司应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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