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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7]2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6-12
实施时间: 2007-6-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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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省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招标领导小组确认的全省统一招标的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居民、社会的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本批招标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的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销售价格
  (一)主终端机顶盒销售价格:
  1、用户一次性付款向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购买的机顶盒价格为345元/台;
  2、用户按60个月(五年)分期付款向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购买的机顶盒价格为380元/台;
  (二)用户一次性付款向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购买的副终端机顶盒价格均为345元/台。
  (三)机顶盒由广电经营单位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二、智能卡销售价格
  智能卡由用户向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购买,销售价格为55元/张。
  三、上述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的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允许广电网络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不得上浮。同时允许广电网络经营单位将基本型机顶盒价格按五年分摊,与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一并收取。即,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不得突破24.50元/月(含税收);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农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不得突破21.50元/月(含税收)。
  四、各级广电网络经营单位对其销售的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必须按《国家新三包规定》执行,通过优质的售后服务,确保广大用户收看有线数字电视节目。
  五、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等家庭用户的优惠办法仍按闽价服[2007]97号通知规定执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
  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对外公示,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对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销售价格等损害用户权益的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5日起执行。其中按5年分摊收取的基本型机顶盒价格从收取收视维护费后执行5年止,在此之前部分设区市已先行配置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的,均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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