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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9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3
实施时间: 2004-8-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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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万州区国税发〔2003〕128号)收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二条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而万州区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属应税货物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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