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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2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1
实施时间: 2004-10-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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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市)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的企业进行清理后,及时通知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按照本通知清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账务,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两个明细账上不能同时出现余额。即:增值税欠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账户上应有余额;反之,增值税欠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账户上应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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