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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25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7
实施时间: 2004-12-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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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全市欠税公告工作由征管处负责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计统处负责欠税的会计核算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涉外处、稽查局负责欠税的确认及清缴管理;征收部门负责欠税的公告、核算、征收及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欠税纳税人的宣传,欠税的确认、催缴、破产清理;稽查部门负责涉税案件查补欠税的确认、催缴。
  二、严格范围,广泛宣传
  (一)欠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下同)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二)可不公告欠税的范围: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三)暂不公告欠税的范围: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单位一方面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职工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实现大力清缴欠税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欠税人知晓欠税公告的规定,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和欠税人主动缴纳欠税。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税场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在2004年底前完成对每户欠税人的宣传。
  三、准确理解,核准内容
  (一)欠税公告内容: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欠税公告的数额是指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包括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两项内容。
  四、精心实施,注重程序
  各单位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欠税公告工作。
  (一)公告前欠税的确认。每季末次月15日内,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28号)的规定和要求,以《纳税人欠税明细确认函》的形式进行纳税人欠税确认。重点要对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欠税明细确认函数据、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公告决定。每季末次月内,对欠税人已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明细表》中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可参照附件2)。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超出确定的欠税公告范围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
  (三)对外公告。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在每月末(季末、半年末)次月内对外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室公告。如办税服务场所设在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需同时在政府行政审批大厅的国税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室)可通过电子显示屏代替纸质张贴式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可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具体公告方式由各单位自定。公告方式一旦确定,原则上年内不作改变,确需改变,需在新的公告方式上加以说明。
  市国税稽查局涉税案件查补的欠税,由税款应入库地各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公告。
  对全市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除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外,由市国家税务局通过重庆国税互联网网站或《中国税务报》上公告。各区县(市)局当月有应由市局公告的欠税人名单,应按照《非正常户欠税人情况表》(见附件3)的格式,于次月15日前以传真和FTP方式同时上报市局征管处。传真件需有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和单位公章,传真电话67676705;电子文档以Word文件格式上传市局FTP服务器目录:ZGC/PUBLIC/非正常户欠税人,文件名为各单位名称(年月).doc,如万州区国税局(200502).doc。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四)公告后,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加大清欠力度。
  五、加强协调,认真落实
  各单位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大欠税管理力度,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防止新欠的发生。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各单位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向市局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略)
     2.××区(县)国家税务局××××年×季度欠税通告(略)
     3.非正常户欠税人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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