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5]2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3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和购车人办理购车手续,经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办协商,现就我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5年3月31日前,销售到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可继续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到期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区县(市)局收回裁角作废。
  二、销售到外省市的机动车,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2005年1月1日起已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向市外销售机动车辆的,可持旧版发票到原销售单位换取新版发票。
  三、各区县(市)局接此通知后,应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广泛做好机动车辆经销商和购买者的宣传解释工作。
  抄送: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1/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渝财建[2002]14 2002/6/2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琼府[2001]58号 2001/7/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 渝办发[2005]13 200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