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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和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5]19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6
实施时间: 2005-8-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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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或卷烟营销中心):
  烟草行业是我市的骨干企业之一,也是重点税源户。近年来,在市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市烟草行业广大职工的努力,我市烟草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国家和地方聚集财政资金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继续支持我市烟草行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经研究,现就卷烟销售中心卷烟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和加强卷烟销售税源监控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推行“电话订货、电子结算”经营方式,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电算化,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完善,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卷烟营销中心销售卷烟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以前,可暂按一户一月汇总开具普通发票并附销售清单;经营业户进货时要求逐笔开具普通发票的,各卷烟营销中心应及时开具,不得拒绝。
  二、各区县(市)卷烟营销中心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卷烟零售户购货情况分户汇总,以计算机软盘方式报送当地国税局征管科。各区县(市)国税局要及时将卷烟零售户购货情况分发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作为定额调整和税款征收的依据。
  三、待全市推行统一“卷烟营销管理系统”后,由市烟草专卖局向市国税局提供软件,并由双方共同研究卷烟营销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挂接和管理的相关问题,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其他卷烟零售户零售卷烟开具普通发票,仍按原规定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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