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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6]21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9
实施时间: 2006-8-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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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6]1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快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和促进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增强我市自主创新、技术创新能力,现将促进支持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重庆市科委及以上有权机关认定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在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经重庆市“双软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审批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所退增值税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三、关于鼓励科研机构转制税收优惠政策
  凡经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制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四、关于鼓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六、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凡设立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鼓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取消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限制。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以按销售(营业)收入总额2%以内,提取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
  八、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鼓励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教育事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认真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好、贯彻好、落实好,推动和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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