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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商委发[2007]1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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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自治县)有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大型零售企业:
  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零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商在经营中的各种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同程度的不实宣传、价格欺诈、违反商业道德、限制消费者行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此同时,由于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订立不公正条款,收取不合理费用,拖欠货款等方式,随意侵害供应商权益,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的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虽有一些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与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但分散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之中,且规定得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零售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局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吸取国内各地出台的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两个《办法》是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强制约束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促进流通产业健康发展,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增强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二、加强宣传,使两个《办法》深入企业,深入广大消费者
  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执行两个《办法》作为当前整治流通秩序的大事来抓,加大宣传力度,坚持舆论先行,营造诚实经营、公平交易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两个《办法》深入企业,深入广大消费者,增强零售商、供应商和广大消费者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企业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各司其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市、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和单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企业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并于2007年2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商委现代流通处(调查表附后);从2007年春节前,牵头组织联合检查,重点检查零售企业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两个《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和执法主体,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大型零售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企业重大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对各类举报投诉,要按照“首接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内部转办机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抓紧办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迅速转办,严禁相互推诿扯皮。对两个《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得政出多门,影响政令统一。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商场开展的促销活动要实行统一备案制度,零售商要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填写《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备案登记表》(附后),报送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领导,依法推进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
  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零售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学习宣传,统筹协调部门执法,注重执法效果,保障国家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法推进全市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注意收集两个《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好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上报市商委。
  联系人:市商委现代流通处陈远怡
  电 话:63854598
  传 真:63855570
  邮 箱:cqswxlc@
  附: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略)
    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略)
    3.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调查统计表(略)
    4.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备案登记表(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公安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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