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07]20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3-7
实施时间: 2007-3-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33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拟定的《西藏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已经2007年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2007年2月6日)
  为推进我区廉租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建设工作,完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文件和对各地(市)的摸底调研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本次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廉租住房的建设。以廉租住房建设为主,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市)廉租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实际,统一规划、统筹考虑。
  各地(市)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解决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解决低保住房困难问题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拉萨市首批廉租住房建设的经验,从今年开始在我区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具体建设任务是:拉萨市在已启动1000套廉租住房建设的基础上,再增加1300套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分别完成600套廉租住房建设;山南地区、那曲地区分别完成300套廉租住房建设;林芝地区完成260套廉租住房建设;阿里地区完成200套廉租住房建设,累计全区将完成地(市)所在地4560套廉租住房建设任务。
  三、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方式
  根据我区首批廉租住房建设造价计算,平均每套廉租住房造价初步估算为8万元(不含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资金分配待政府批准后,结合当地建筑成本细化测算。资金筹措在2007年预算安排10,000万元的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厅新增安排18,480万元(含2007年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的拉萨市新增300套,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各新增100套廉租住房方案所需增加资金4,000万元)。
  四、廉租住房建设相关要求
  各地(市)廉租住房自2007年开始建设。建设廉租住房应制定总体方案,落实土地征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并按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用、购买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国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另行制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厦地税发[2008] 2008/4/16
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80号 2017/4/1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7/1/2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 1997/6/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 2010/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地税函[2005] 2005/8/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08]14 2008/8/4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 2013/12/2
关于公开征集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重大问题建 2014/5/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浙地税发[2006] 200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