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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08]4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27
实施时间: 2008-9-27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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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方式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实行无纸化方式考试的地区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2.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经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书写用笔及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免套)外,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三条 考生应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和报名序号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考生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准考证号和报名序号登录,不得拷贝或删除系统的目录和文件。
  第四条 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移动考场监控摄像头,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喝水、随意站立走动。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U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必须立即离开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向考生宣读《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 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并附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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