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发[2001]10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1-10-31
实施时间: 2001-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7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2001年10月9日)
  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势头得到遏制。但“三乱”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且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为提高涉农价格和税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办、国办8月28日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财综〔2001〕61号)、《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精神,现就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过多次清理整顿,但“三乱”问题仍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价格和税费不透明,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搞“暗箱操作”。推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是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价格和税费政策告诉农民,让农民知道哪些是自己该交的费用,哪些是自己不该交的费用,让农民能够依靠国家的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价格和税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各项农村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涉农价格和税费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是依靠群众力量治理农村“三乱”、规范价格和税费行为的有效手段,对巩固和扩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一)公示的项目: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涉农税收,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的范围和形式:(1)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示栏中公布乡(镇)政府各项代收或直接收取的国家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税收及粮食保护价等税费和价格;(2)乡(镇)收费单位。乡(镇)各有关涉农价格税费单位,如财政、税务、学校、民政、计生、卫生、城建、国土、林业、烟草、工商、公安、供水、电力、邮政、广播、电信、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长期保留的公示栏或公示牌以及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税费项目及标准;(3)村公示栏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的比例(或金额)以及向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和农民柴油等有关收费和价格。税费改革的试点县按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税费内容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费项目、税费(价格)标准、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税计价(或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具体公示格式附后)。
  三、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目标与要求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领导,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贯彻好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部署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农民宣传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办法,让广大农民知晓、关心和支持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以保证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
  (三)2001年度以前,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设立起来。2002年上半年以前,人口多、区域广、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要设立起来。2002年底以前,所有行政村及有条件的自然村、农村群众经常聚集的场所、收费单位所有收费点的公示栏、公示牌要设立起来。公示栏、公示牌要说得清、看得明、留得住。
  (四)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电价尤其是农网改造收费、水价、农用柴油价格和农业税收等涉及价格和税费公示工作。做到交费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涉农价格和税费的透明度。
  (五)为配合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各地要逐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制度。在各乡(镇)聘请一名乡(镇)干部或离退休干部为义务物价监督员;在行政村选择一名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作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义务监督员,义务物价监督员作为县级物价部门的固定联络员,由县级物价部门发放聘书,并在聘书中明确其监督职责。各地要创造条件,对义务物价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政策水平。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站。各地的价格举报中心要尽快建立起来并挂牌工作,认真受理价格和收费举报,需要检查处理的,物价检查所要及时检查处理。
  (六)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县级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由执收单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自负担设置。谁执收谁公示,谁设置谁承担费用,公示单位不得将制作费用转嫁给农民承担。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统一规定。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大方规范。谁负责设立的,由谁负责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护或刷新。因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公示内容已不适应的,由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单位负责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县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更新维护工作。
  为保证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应按价格和财税法规进行查处。要防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要对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建立涉农价格和税费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由各地物价、财政、农业、纠风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并督促各收费单位落实公示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将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地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作法、经验和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政府纠风办。
  附件:贵州省涉农价格、税费公示牌(栏)(样表)
  价格、收费举报电话:12358

相关附件:
附件:贵州省涉农价格、税费公示牌(栏)(样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费监管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通 陕价成发[2011] 2011/2/1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内地税字[2004] 2004/5/18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 2005/7/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 2009/3/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 闽国税函[2004] 2004/5/1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成府发[2001]15 2001/8/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湘价费[2008]16 2008/11/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涉农价格与收费专项 沪发改价检[201 2012/3/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 苏国税发[2004] 200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