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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03]1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2
实施时间: 2003-5-1
失效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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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的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有关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旅店业,减征50%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对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饮食业,减征30%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出租汽车司机降低30%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五、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将本地区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严肃收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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