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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云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7]16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7-7-24
实施时间: 2007-7-24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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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金融单位: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云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云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云发[2007]6号)精神,切实改善和加强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云南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增强做好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切实增强金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面向新世纪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云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比大、贫困人口多,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城乡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农业、农村仍然是云南社会经济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与全国相比,云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更加艰巨。新农村建设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而且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振兴和繁荣,关系到维护国家边境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各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等文件精神,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充分认识金融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紧紧抓住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机遇,全面深入了解“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机制,积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着力发挥金融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金融支持云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长效原则。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金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二是坚持“双效”原则。各金融机构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要强化自身信贷风险控制,实现自身效益稳步提升,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三是坚持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金融机构性质、职能定位、业务专长,合理分工,有效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支持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合力;四是坚持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信贷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
  二、突出支持重点,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发展
  (一)加大对现代农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服务现代农业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各金融机构要支持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要紧紧把握住县域经济发展、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有利时机,围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等方面,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创新信贷品种,积极创造信贷支农新的增长点,全面满足云南发展现代农业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
  (二)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现实途径。各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意见》,优化信贷投向,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一是继续做好烟、糖、茶、胶、桑等传统产业的扶持,大力支持发展保健食品、药材、花卉、蔬菜、干鲜果、马铃薯、咖啡、食用菌等新兴产业。同时支持发展用地少、效益好的水产品养殖发展,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业观光和生态旅游。二是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围绕云南省优势特色产业以及中药材、肉制品、乳制品、林产品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资源,支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区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特色化的农产品加工基地。三是扶持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要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资金上给予优先安排,并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生产经营,让烟农、蔗农、茶农、菜农等广大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收益,扩大农民增收渠道,带动农民致富。
  (三)积极支持农业科技进步
  依靠科技兴农,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一是加大对农业科研开发企业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生产的信贷投放,特别是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有明显成效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力度。二是支持建立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要大力支持云南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园区建设,积极发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带动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专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三是大力支持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
  (四)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农村有还贷能力、贷款担保落实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项目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一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对其中有还贷能力、贷款担保能落实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特别是增加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农田水利、荒山开发、节水灌溉的信贷投入。二要支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再造秀美山河。各金融机构要注重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信贷投入,支持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农田防护林项目建设,支持加快发展循环农业。三要积极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主动围绕全省小城镇建设规划,积极寻找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切入点,针对小城镇建设的不同需求特点,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积极介入旅游小镇和中心小镇建设,支持建成一批乡村旅游特色县、乡(镇)、村、农家乐(店),提高乡村旅游的带动辐射功能,形成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五)加大对县城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云南区域经济发展特色,积极支持当地经济做大做强。着力支持全省47个县域经济重点县,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乡镇企业给予支持,要加快县域中小企业信贷模式创新,鼓励县域中小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产业升级。大力支持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扶持县域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服务业发展,扩大对县域中小企业贷款覆盖面,鼓励这些企业多吸纳农村劳动力,拓展农村就业空间,拓宽农民增收新领域。
  (六)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各金融机构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合理的贷款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出口创汇型农业项目要综合运用信用证、出口信贷、打包贷款、福费廷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信贷品种,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和出口产品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七)支持农村弱势群体发展生产
  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贷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快产业化扶贫的步伐,夯实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产业基础。一要做好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承担扶贫贴息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扶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坚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机制。同时,要积极探索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连片脱贫的扶贫方式,把支持龙头企业与信贷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要适当延伸贴息贷款支持范围,包括发放农村失地农民创业小额贴息贷款等方式,满足贫困农户生产经营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要,把农村扶贫工作落实到户,帮助农村弱势群体发展生产。
  (八)积极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疏通农村商品供需渠道
  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方面可考虑设置对农产品专业市场、电子化信息网络市场的贷款品种和跨区域重点农业流通企业的贷款品种、开发以外贸和新兴领域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服务的农村商业企业贷款品种。同时增加对化肥、农药、农机和种子经营等服务体系的信贷支持。
  (九)支持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一是为发展农村的教育培训事业提供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教育、财政等部门形成合力,探索拓展农村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有效途径,帮助农村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二是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探索开办教育技能类贷款,支持农民工接受技能教育培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在落实抵押担保后给予信贷支持,发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务农本领和转岗就业本领。三是对农村信息化网络、广播电视、饮水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等可实行以收费权为担保的工程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四是积极稳妥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
  三、突出职能作用,形成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一)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
  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发挥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支农导向功能,提高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再贴现工具,对涉农企业已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通过票据市场引导扩大支持“三农”资金来源;要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央行票据资金支持工作,扩大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拓宽支农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农村支付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使农民工享受到银行卡特色服务的便利;引导和鼓励涉农企业加大直接融资的比例。
  (二)政策性银行要拓宽信贷支农的范围
  农业发展银行要努力扩大业务范围,由单纯支持流通领域向整个产业链延伸,增加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资料等金融支持,确实体现政府有关支持“三农”的信贷政策引导,稳步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国家开发银行要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水电、乡村公路改造、农网改造、农村通讯、信息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支持小乡镇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同时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开展县域中小企业信贷模式创新、扶持担保体系发展等多种信贷业务,切实发挥政策金融弥补县域金融服务的不足。
  (三)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以深化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切实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一是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合理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扩大农户贷款面。二是要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农产品经营资金周转次数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确保信贷资金与农户生产经营在时间上的合理衔接。三是要合理确定利率上浮幅度,农产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种养业贷款利率、助学贷款利率原则上少上浮,切实减轻农民利息负担。
  (四)商业银行要有效增加支农信贷投入
  各商业银行要发挥各自优势,增强支农工作的主动性,加大对开发性农业、外向型农业、科技农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等所需资金的信贷投入。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信贷业务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增加合理有效的信贷投入。农业银行要始终坚持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继续抓住农村市场,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切实发挥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和支柱作用。认真履行好《金融服务“三农”云南行动计划合作协议》,进一步发挥资金实力、机构网点以及支农经验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信贷支农领域,大力增加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外贸和新兴领域的农村商业企业,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工作,改进对县域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价体系,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增加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五)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业务
  一要依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总体思路,按市场化原则,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体系。鼓励各类保险组织介入农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赔付准备金制度;二要积极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针对农户普遍存在保险意识差、负担能力弱的现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应农业特点的低成本的农业保险产品。三要探索“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保险新途径及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相结合的新路子,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拉动和示范作用,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保险。
  四、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一)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建立和完善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在内的定位明确、功能互补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一是推进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各政策性银行要按照国家对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要求,发挥各自优势,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农业银行要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改革,科学定位,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三是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的支农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挥贴近“三农”的优势,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加大邮政储蓄资金投入农村的力度;四是探索发展、组建农村混合所有制金融机构,形成众多具有行业特点或地域特点的区域性的中小银行。五是探索组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机构。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是优化信贷服务,不断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大力拓展农村信贷市场,加大信贷营销力度,不断完善信贷管理,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基层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能力;二是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高结算服务质量。加快银行支付系统网络建设,疏通汇划渠道,为县域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对农民工的储蓄、汇兑服务,对农民工要采取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金融服务;四是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大开展与农业相关的中间业务,办理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涉农贷款的转贷业务及委托的各项业务。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推广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以及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推广银行卡业务,尝试与中国银联公司开发适应农村需求的银行卡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对“三农”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创新支农信贷产品
  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在政策允许范围和风险控制内,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一是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运作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林权证办理抵押登记,积极发放林农贷款。鼓励农村信用社发挥点多面广优势,与政策性银行资金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优势相结合,使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投向林农及林业企业。在商业性保险方面,积极探索完善和创新森林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林权抵押贷款户投保森林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和金融信贷的保障作用。同时,要积极推进林产品交易市场、收储市场、森林资源评估等以林权流转为主的市场体系建设,保障林权贷款快速有效发展。二是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品种。结合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有较稳定现金流量的农村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土地大面积开发与产业化经营的种植业基地,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三是在农业产业化方面设置农产品套期保值贷款、农业订单贷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贷款、特色资源开发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贷款、科技农业生产推广贷款品种。四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方面设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贷款、农田水利改造专项贷款、旧村改造专项配套贷款、大型农业新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及租赁业务品种。
  五、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一)扎实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
  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按照政府主导、社农联动、各方配合的要求,全力推进“信用农产、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促进农户信用观念的转变,实现“村村讲信用,户户求诚信”,逐步在全省农村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氛围。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利于培育农村信用意识、有利于普及农村金融意识、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思路,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工作。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在推进诚信建设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把密切联系农民、维护金融债权、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农村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促进农村担保体系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担保体系。一是不断总结、巩固和扩大农户联保贷款方式。二是引导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担保,疏通农户贷款渠道,分散农户贷款风险。三是支持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组织成员投资入股,成立各类农业专业担保机构,为农村中小企业和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四是探索有效的抵押替代品,扩大抵押范围,从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三)提高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能力
  一要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转移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资产安全。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多种途径给予金融机构适当支持。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性的信贷投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四是金融机构也要充分利用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要立足自身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的提高,在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断提升经营水平,努力实现经济金融的互动双赢。
  六、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确保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为农业产业化,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环境改善和城乡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金融“支农”工作的规划,精心实施。同时,要着力培养一批献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人才队伍,确保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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