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统一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1]4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1-3-12
实施时间: 2001-6-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9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运行,节约开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全部实行统一保险。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购买的车辆以及新增和更新车辆。
  第三条 车辆保险的种类,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他附加险种可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第四条 车辆保险金额及保费费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保监会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执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最高为20万元,车上责任险两人限额2万元。保险费率及有关车辆安全奖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定点服务的保险公司中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采购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保险公司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期完善服务质量。
  第六条 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方式。在政府采购资金尚未统一支付之前,各投保单位资金往来与结算仍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以转帐方式结算,不允许现金交易。
  第七条 为体现快捷、高效、有序、节约的服务宗旨,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质量和服务水平,统一保费,规范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形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公司。定点的保险公司须在昆明市选择其所属的数个分支机构作为车辆保险定点服务的网点、站,以体现就近就地提供服务的原则。
  第八条 车辆保险的具体办法。各投保单位须填写《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送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第四联由投保单位自存。保费暂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按投保标准支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保险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保险公司主管部门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不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财政将不安排专项经费;对不履行合同的定点保险服务商将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电话:3624342 3637750。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汽车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辆均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确定的定点修理厂维修。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对昆明市区的汽车修理厂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财务状况等综合指标进行比较,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修理厂家。
  第四条 招标确定的维修厂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采购中心将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维修厂家定点修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属于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须到定点厂家维修;凡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执行出差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可在当地进行维修。
  第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暂由用车单位直接支付给服务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的管理维护,车辆送修时车管部门须认真填写《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送维修厂家办理维修手续,第四联由用车单位自存。用车单位有权拒付定点维修服务商超过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不参加定点维修的车辆,财政不安排燃修费;对不履行合同的服务商将给予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车辆维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电话:3624342 3637750。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通知书

相关附件:
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doc    
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通知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 沪国税流[2003] 2003/2/2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1/10/1
关于印发基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财建[2007]416号 2007/9/11
关于印发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 2022/8/3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 皖财税法[2021] 202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 桂财采[2015]15 2015/3/2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豫政[2003]51号 2004/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国税计[2006] 2006/10/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 沪国税流[2006] 2006/8/1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 大地税发[2009] 20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