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4]19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9-22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劳动报酬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0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虑粮油食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适时适当提高我省城镇贫困居民的收入水平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省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人群的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
  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04年9月22日)
  为切实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适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元。提高保障标准后,所需保障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级按原对各地低保资金补助办法进行补助,其余由地(州、市)、县(市、区)安排解决。
  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周密部署,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实施工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确保低保对象在10月份领到以新标准计算的低保金,把好事办好。
  二、按新标准做好“应保才保、应保尽保”工作。保障标准提高后,部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城市贫困居民将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受理,细致调查,严格审批。在提高保障标准的同时,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作适当提高。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注意与最低工资新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相衔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实现“应保才保、应保尽保”。
  三、积极筹措保障资金。保障标准提高后,各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将相应增加。各地要进一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此次提高保障标准的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将提高保障标准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的提标工作进行检查。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4年9月22日)
  为切实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现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下表调整,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数额。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04年9月22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请按下表执行。
  附件2: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表
  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组织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重点是推进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促使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同时参加失业保险。要认真做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避免少核、漏核缴费基数,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减收。同时,要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促进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稳步提高。本次提标所增加的失业保险金支出,主要由各统筹地通过扩大覆盖,加强管理、加大征收力度解决。
  二、搞好预算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纳入预算安排,减少事业单位欠费,提高失业保险征缴率。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上解已征失业保险费。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厅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权益。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经营满3个月后才能给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给予的安置补助费,必须在所签劳动合同按要求履行后才能支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支出管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相关附件:
附件1: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doc    
附件2: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 2006/7/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31 1992/6/26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价费字[1992]41 1992/8/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陕政发[2006]27 2006/1/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3 1992/4/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 浙政发[2014]35 2014/8/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 京地税营[2006] 2006/4/22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工商 宁价费发[2003] 2003/1/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服务性 鄂价费规[2012] 2012/6/15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 渝劳社办发[200 20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