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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06]17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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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一个贯穿科学发展观,紧扣和谐发展主题,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将对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快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
  近年来,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整体实力稳步增强,功能作用日益突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2003年至2005年,全省保险业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29亿元,年均增长13.49%;累计承担风险保障6万多亿元,支付赔款与给付70.27亿元,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全国和发达地区相比,我省保险业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保险占金融总资产的比重低,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
  保险是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在引导消费、拉动投资、支持出口、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加快保险业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化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有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有效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大有作为;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当前我省经济进入了新一轮快速增长期,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保险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今后一段时期,要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项中心任务,理清思路、加强协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乘势而上、顺势而为,使我省保险业在“十一五”期间得到较大发展。
  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围绕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改革发展工作,按照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产品服务标准化、从业人员专业化、政府监管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综合竞争力较强、内外环境和谐、速度与效益并重、规模与质量并举,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走在西部发展前列的现代保险业。
  二、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研究制定支持政策,运用税收优惠、再保险等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和自愿参保的原则,积极稳妥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参保,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建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联户投保,逐步形成支持农业保险长期稳定发展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对投保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防范与救助保障体系。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保险公司要对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围绕我省糖、茶、胶、经济林、马铃薯、蔬菜、花卉、奶牛、生猪等优势特色重点产业,将产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作为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项目,选择有代表性的州(市)、县(市、区)开展试点,总结完善后逐步在全省推广。完善烤烟保险,推行“政府主导推动,龙头企业出资投保,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适时进行全省统保。支持保险公司在I级森林火灾地区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从当地政府公益事业经费中列支部分资金作为保费补贴。探索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政策性统保、商业化补充、民政救助三结合的农房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通过政府推动、财政补贴、统一办理、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农房政策性统保试点。探索开展育种、新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针对农村特点和农民需求,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缴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
  积极发展被征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试点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商业化运作。引入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模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发挥政府组织、宣传、监督作用和保险机构运营、管理专业优势,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努力提高覆盖率。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保险涵盖领域。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民工综合保险,解决农民工意外伤害、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
  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加大对特定人群的保险保障力度。积极探索投保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办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各级保监局要会同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充分发挥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提高企业年金专业化运营和管理水平,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建立保监局与劳动保障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动机制,督促各企业积极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并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坚持多方配合、各方受益的原则,积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与商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劳动保障、财政、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力度,通过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带动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健康保险风险管控机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水平。明确保险公司查阅病人病历、医嘱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的权力。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形成商业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四、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功能作用,提高参与社会管理水平和程度
  进一步推动保险业深入参与平安建设,建立保险与平安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立法强制等方式,积极推进各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保险工作意识,自觉运用保险机制和手段改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认真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各经营者要把商业保险作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有效措施,及时、主动按照规定投保相应的险种;保险公司要主动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服务,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履约、公平合理。
  推动保险业参与构建城市交通“畅通工程”体系,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尽快搭建保险业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探索和建立机动车责任险费率与驾驶人交通违法违章记录、机动车安全事故理赔记录挂钩的浮动制度,减少交通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切实加强火灾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重点选择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后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业,以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和装卸等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保险业要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灾防损科研、宣传等方面,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构建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和社会消防安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沟通情况,研究火灾风险防范对策,建立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
  进一步发展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加强保险业与医疗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医疗损害赔偿争议处理委托制度,为医疗损害处理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尽快研究出台加强公共医疗秩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建立全省医疗风险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和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安全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
  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配合农房统保试点工作,探索开展政府地震保险基金统筹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政策性地震保险。
  推动保险业参与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建筑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意外险和相关责任保险的发展,尽快建立保险业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合作机制,积极探索与安全生产事故理赔记录挂钩的浮动制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校园方责任险、学生平安保险,提高幼儿、学生风险保障水平。
  五、拓宽特色服务领域,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出口企业开展国外买方资信调查,拓展融资渠道和增加融资方式,提供收汇风险保障,有效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开发、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和我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各类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最低保障限额,并切实做好旅行社责任险投保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省旅游市场特点和建设旅游大省的需要,选准适应旅游业风险转嫁需求的保险服务项目,包括旅游产业涉及吃、住、行、景区等环节,采取一缆子承保的模式切实办好旅游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
  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建设发展规划,配合昆明新机场、“三江”干流大型水电站等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建立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度。
  大力推动保险在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领域,出口商品交易会、旅游交易会等商贸会展领域,现代物流等服务业领域的发展,提高保险为经济社会服务的水平。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推进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消费水平有效提升。
  围绕科教兴滇战略重点,推动保险业为我省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推广提供保险保障。鼓励和支持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就学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探索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教育与保险业的长期合作。
  积极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开发适合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并开展试点工作,提高保险服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水平。
  六、规范管理,推动创新,夯实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基础
  进一步转变保险公司经营理念,注重提高保险内涵价值,推动竞争由单纯价格竞争逐步向服务竞争转变。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维护被保险人和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形成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以健全内控和加强监管为保障,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内控机制,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才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适应保险业发展需要,以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保险营销人才为主体的保险人才队伍体系。
  围绕建设“创新型行业”的战略目标,推动保险业在创新发展上迈出实质性步伐。提高产品深度开发、组合开发和自主开发的能力,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特点的意外险、“三农”保险、健康保险、旅游保险、出口综合保障保险等新产品。完善理赔服务标准,优化理赔流程,增强快速理赔能力,不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涵,充分满足客户个性化服务需求,开展健康咨询、理财顾问等增值服务。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服务水平。发展电话、网络、短信投保和社区保险服务等新型销售模式。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优势,探索扁平化管理模式与经验,针对不同区域的管理能力、业务规模、风险特点进行差异化经营,体现科学化管理理念。推动保险业与银行、证券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发挥独立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投资和政策环境,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参与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在我省开展。
  七、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提高引领发展和防范风险能力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深化对保险业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建立科学的保险发展评价体系。坚持市场配置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积极研究、分析、规划和引导,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积极吸引中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滇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合理增设分支机构与基层服务网点,统筹城乡保险市场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滇投资组建法人保险机构。
  实施全程、分类和动态保险监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形成及时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着力解决欺诈误导、拖赔欠赔、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开展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逐步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等保险组织形式,将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加强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合力,积极促进全省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障金融协调稳健运行。
  加快保险诚信建设,创新诚信监管机制,建立诚信建设示范区。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培育保险诚信文化。结合诚信评议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完善诚信服务和诚信绩效考核体系,将诚信评议指标内化为内控管理制度。构建全行业诚信信息库,建立诚信状况披露和预警机制。
  八、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若干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5]9号)的要求,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在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责任,把发展保险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提高对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切实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在应对灾害事故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与平安建设、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拓宽保险的服务领域。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舆论环境。政策研究部门要加大对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的研究,建立与云南保监局和保险业的工作协调合作机制。抓紧研究相应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制约我省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和关键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重点行业、重大项目的前期和承保工作。交通、水利和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推动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商业保险转移分散风险。财政部门要将扶持“三农”保险发展的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法制部门要做好支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查办理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从事保险活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最新成果。加强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建立健全社区、学校、农村的保险宣传网络,增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保险的自觉性。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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