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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分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进分[2004]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7
实施时间: 2004-4-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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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精神摘转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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