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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5
实施时间: 2004-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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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精神,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决定进一步规范取得全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稽核对比。
  二、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从2004年2月1日(为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注:为国税发(2003)53号附表)的5、6、7、8栏分别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费发票”栏。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或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从2004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请缴纳增值税时,应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附表一)或《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附表三)(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和电子信息。
  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废旧单位”),应于2004年2月底前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闽国税发[2001]193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资格审核确认。
  五、从2004年3月1日起,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加盖财务印章,并在普通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开票人专章”(印章样式见附件)。并取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逐票填表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附表二)(以下简称《开具清单》),废旧单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开具清单》和电子信息。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废旧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2004年3月1日后开具的普通发票,必须加盖有“开票人专章”,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新修定的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清单》和《开具清单》由纳税人可向当地有关报表发售机构购领。
  八、《抵扣清单》和《开具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国税局免税提供给予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及省国税网站下载。
  九、本通告未尽事项,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实施意见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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