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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法[200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5
实施时间: 2003-8-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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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榕国税发[2003]303号请示悉。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免税政策主要是针对“饲料产品”项目,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均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对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11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认定审批手续相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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