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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02]1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8-8
实施时间: 2002-8-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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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省科技厅等16个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八日
  福建省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2002年7月10日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等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财政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新增的部分集中用于应由政府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
  二、改革的方向
  (一)凡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
  (二〕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
  (三)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重新核定编制。
  (四)鼓励有条件的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五)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属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
  (六)鼓励其他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根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结合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改革途径。
  三、改革的政策
  (一)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从“全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转制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前的在编人员,凡符合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勤人员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对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三)对于省属科研机构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高级科技专家和确因工作需要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由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在过渡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延期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延退人员在延期工作期间,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可同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四)经省财政(国资)部门下核批准后,对转制省属科研机构的下列资产可以剥离或核销,不作为转制国有资产;(1)闲置资产调剂中,经批准无偿调拨出去的资产(有偿转让部分的转让收益计入企业资产);(2)上售给职工的住房;(3)用于鼓励、奖励科技人员的政策性资金;(4)核实为报损、报废的资产;(5)列入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结有中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6)科研机构用于社会公益性或技术认证、质量监督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
  (五)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选择若干个条件比较成熟的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负责指导试点工作、审核科研机构试点方案、协调试点中的具体问题等。小组成员由省科技厅。省国资办、省改革开放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
  (六)转制省属科研机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具体办法另定。
  (七)原设在省属科研机构中,经国家或省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等,需要保留作为事业单位的,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审核后,由省委编办审批。
  (八)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省属科研机构,要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空,按照新的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可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最终买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主管部门要转受管理方式,更直接领导为通过参加机构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九)省财政对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省后科研机构加大投入力度。
  (十)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省属科研机构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其年度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
  (十一)进入高等学校的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事业经费由省财政按同类高等学校经费标准予以核拨。
  (十二)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职工养老保险仍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政策。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改革精神,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方案中涉及的编制按照《关于科研事业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规定办理。改革方案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改重开放办、省财政厅、雀人事厅等着时司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科研机构改直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市、县政府所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参照不意见,制定适合各地情况的改革方案。
  本意见中,除特指适用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条款外,其他的条款均适用于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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