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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发[2002]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4-11
实施时间: 200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4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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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各开发县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或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和缴入县级财政的自筹资金(以下统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简称无偿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是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的无偿资金实行专户报账,规范、科学管理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一项制度。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农开办,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农开办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农开办不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必须由财政部门委派。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备查账,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的拨付,逐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报账工作的县农开办要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建报账资金专户、设专账,实行“三专四统一”管理,即: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使用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进行核算。
  第七条 报账资金的拨付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行转账结算。县农开办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办法》管理和控制现金收支,设置“现金日记账”,按规定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内部审计人员查核。严禁“白条”入账和抵充库存现金。
  第三章 报账程序和有效凭证
  第八条 县级报账的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县农开办。
  施工单位指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建筑单位。其职责是:未实行工程承包的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建设单位指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县农开办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工程预决算、项目扩初设计的各项工作;组织工程招投标;指挥协调全县项目的实施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监督管理好项目资金,适时对建设单位资金支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做好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的报账事宜并汇总上报全县项目资金结算报告。
  第九条 县农开办应设立财务监督和工程监督,分别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度与质量。财务监督由县农开办会计主管人员担任或聘请熟悉农开办业务、认真负责有相应资质财务人员担任,工程监督由县农开办熟悉工程建设的人员或聘请有关单位具备工程师以上资质的人员担任。报账提款申请书须由县农开办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监督、工程监督四方签字方有效。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报账程序为:
  1.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表,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开办审核同意,按不高于项目无偿资金总额的50%预付启动资金给施工单位;
  2.开工一个月后或累计支出达到20万元以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量大小,分期分批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款申请表,加附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经建设单位核实、县农开办审核同意,分批予以拨付。
  3.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建筑业税务发票,加工程验收单,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单(附表2),经建设单位核实、县农开办审核同意,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未实行承包的,其报账程序为:
  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工程概算,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表,经县农开办审核同意后,按不高于项目无偿资金总额的30%预付工程启动资金。
  2.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累计支出达到5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凭工程支出的原始票据,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单,经县农开办审核同意,分批予以拨付。
  3.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将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报县农开办,以便及时拨付其余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十二条 多种经营项目使用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实际支出的原始票据,据实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单,经县农开办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账务处理及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四条 县级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报账的账务处理:
  1.项目开工前预拨资金时,县农开办以银行拨款单回执联及对方出具的收据为原始凭证作“预付工程款”支出。
  2.按工程进度拨款时,县农开办以银行拨款单回执联、审核同意的附表(2)及附件、对方出具的收据为原始凭证作“预付工程款”支出。
  3.项目竣工结算后,以建筑业税务发票和工程结算单为原始凭证,将“预付工程款”转作“在建工程”。
  4.施工单位以项目实际支出的票据为原始凭证做账。
  第十六条未承包工程报账的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拨启动资金时,以银行拨款单回执联及对方出具的收据为原始凭证作“预付工程款”支出。
  2.报账拨款时,县农开办以银行拨款单回执联、审核同意的附表(2)、工程支出的原始票据及附件为原始凭证作“在建工程”。
  3.项目竣工结算后,以项目实际支出的原始票据、竣工结算单为原始凭证,将“预付工程款”转作“在建工程”。
  4.建设单位以附表(2)第二联作为备查账的记账依据。
  第十七条 多种经营项目报账的账务处理:
  1.县农开办以项目实际支出的票据、银行拨款单回执联及审核同意的附表(2)为原始凭证作“在建工程”。
  2.项目建设单位以附表(2)第二联作为备查账的记账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支出的原始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非税务发票。外购支出应提供税务发票,实在无法取得发票的零星购物支出应注明原因,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零星购物单”,经负责人、经办人和收款人三方签字,方可作为合法的有效凭证予以报销。有关补助性支出和劳务工资支出应有负责人、付款人、领款人三方签字,可作为合法的自制凭证予以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农开办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二十条 省、地农开办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问题者,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局或农开办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原《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制度试行办法》(云财农综〔200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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