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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00]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1-26
实施时间: 2000-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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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省科委、经贸委、外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2000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我省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开发生产出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自主技术开发的产品。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现状,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是指符合下列高新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标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技术
  2.生物工程技术、医药工程技术
  3.新材料技术
  4.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6.环境保护技术
  7.传统工业运用高新技术
  8.海洋工程技术
  (二)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标:参见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和国家计委、科技部印发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计高技〔1999〕827号)。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为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2.产品须经过省级有关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产品的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且鉴定时间离申报时间在3年以内;
  3.产品技术成熟,生产工艺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已形成规模生产能力,单品种或单系列产品的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产品应具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应高于20%;
  5.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或者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安防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等。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当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申请认定产品当年的经济效益(财务)报告(必须独立核算)及由注册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环保、劳动、安全等证明;医药、邮电等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文等相关材料;
  (四)技术成果拥有者对该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如检验报告、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报送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等;
  (五)产品市场前景预测、用户使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供销合同、协议等;
  第六条 福建省科技行政部门是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所需材料,报地(市)科委或省直有关主管厅局初审;
  (二)由地(市)科委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福建省科技推荐;
  (三)省科委牵头组织成立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由省科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派人参加。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委高新技术处。
  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领域邀请有关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并批准后,由省科技统一发文发证;
  (四)经认定的产品,颁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并报科技部和省经贸委、外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3年;省科委定期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条件。承担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若发生变更,推荐部门应及时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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