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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5]14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5-7-15
实施时间: 2005-7-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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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和省政府融资安排的,用于我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安排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产业结构调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国内外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承担企业,均给予支持。
  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
  (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替代进口和循环经济发展原则。鼓励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继续围绕以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的改造,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先贷款,后贴息。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坚持“先贷款,后贴息”的原则,项目单位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必须向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合同项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及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清单。
  (四)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项目单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形成当年投资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五)统筹兼顾、不重复安排。中央及省财政预算内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已安排的贴息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重点使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的10个重点产业,即烟草及配套、能源、医药、农特产品加工、信息、冶金(有色)、化工、机械制造、建材、造纸等。
  对以下项目给予财政贴息:
  (一)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附加值产品项目和替代进口项目。
  (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四)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对以下项目不予安排财政贴息:
  (一)流动资金项目贷款。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贷款。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
  (四)在贴息期限内的缓建、停建项目贷款。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位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额计算确定。
  第七条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财政对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按一年贷款全额贴息,即6%;一般项目按4%-6%贴息;少数投资额度大,贷款较多的项目,按2%-4%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省委、省政府特定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贷款经商业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银行批准承贷,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三)项目承担企业已经发生贷款行为并正在支付银行利息。
  (四)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第十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文件;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三)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利息结算清单。
  (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六)其他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云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04]279号)的规定,对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省经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共同按本办法对省属企业和各州、市经委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项目资助扶持计划和金额。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按企业财务隶属预算级次逐级审批。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县级经(贸)委、财政局联文向州、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州、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初审后,联文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对各州、市上报项目的贴息材料进行会审,并提出项目扶持资金审核意见,联文报送省政府审批。
  对重大项目或省经委、省财政厅认为确需专家评审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审查。
  省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技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云南省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省经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批示,联文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额度。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技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明细核算,并接收审计监督。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经委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和资金审批制度,每年定期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文报送上一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经委部门和项目用款企业要接受省财政厅对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多头重复申报、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除全额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外,取消其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0]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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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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