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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金融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工[2009]104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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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金融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和《关于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8]147号),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引进金融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引进金融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和《关于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8]147号),支持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财政设立金融机构引进与集聚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外金融机构引进、金融机构入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相关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申请对象
  1、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
  2、入驻东部新城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运营中心、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第四条 补助和奖励政策
  (一)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内迁至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按其增加的注册资本部分的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规模较大,工作人员100人以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实际投入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新引进的政策性银行,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的30%给予租房补贴。实际租金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贴。
  上述二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营运中心以及市外引进并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
  市内其它地方迁入金融服务中心的市级金融机构,如在2009年12月底前与东投公司签订进驻意向协议的,以其2009年实际所缴税金为基数,参照上款新引进机构执行。
  (四)新引进或搬迁到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5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上述(三)、(四)两项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如遇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市、区财政承担比例随之调整。
  第五条 引进的市外金融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市内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不得更改。
  第六条 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第四条第一项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金融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3、申报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一年内新设立的除外);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第四条第二项补贴的企业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下列材料:
  1、申报企业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2、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3、入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协议复印件;
  4、经主管部门审定的申报企业实际使用或租用的办公、营业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四条第三、四项补贴奖励的企业除需提供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报送下列材料:
  1、经申报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的企业当年度及上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审核表(附表二);
  2、申报企业补贴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及相关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七条 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算市、县(区)两级承担金额,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凡申报享受入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须先将申报材料报东部新城指挥部,经东部新城指挥部初审后再报当地财政部门。
  第九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完成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补助资金文件。申请企业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奖励资金。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将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和相关单位应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于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市财政除追回其已取得的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新引进的政策性银行,享受前述优惠政策时,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宁波;如确需迁离的,必须返还所得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补贴奖励资金,先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全额兑付,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市级负担的补贴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引进金融机构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表二:金融企业纳税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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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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