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三字[2004]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7
实施时间: 2004-8-27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2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贯彻执行“取消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并认真做好纳税人业务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通知规定,自行计算扣除房产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房产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一)大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会计帐簿载明的房产原值;(三)房屋大修合同(复印件);(四)大修房屋情况说明,其中应注明大修停用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按规定对上述材料备案。
  三、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期满后,自觉恢复按规定申报纳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 青地税发[2009] 2009/6/2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和征管 云地税三字[200 2005/12/28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 济南市地方税务 2014/1/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闽财税[2007]6号 2007/1/2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政发[2023]54 2023/8/31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 云税四字[1987] 1987/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二连浩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 2021/10/2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冀地税发[2003] 2003/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冀财税[2007]12 2007/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 京地税地[2005]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