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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01]6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5-15
实施时间: 2001-5-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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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以下简称国发5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委177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省委决定,由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迅速开展了各项工作。省委、省政府认为各地工作开展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巩固国民经济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作了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5号和国办发2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州、市、县要迅速将国发5号和国办发28号文件主要精神传达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讲明: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但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和长期的任务,必须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稳妥推进。这次工作部署的调整,是为了进一步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使这项改革按既定目标确保成功。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既要讲清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讲请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明确改革的目标不变,改革的政策不变,改革的部署适当调整,放缓步伐。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这次改革工作部署调整对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二、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按照国办发28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进行相应调整。2001年仍在去年确定的江川、蒙自、澜沧三个县启动改革试点。省和有关地、县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搞好三个县的试点工作,为全省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三个试点县的方案必须在6月底以前制定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完毕,从7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试点县的税费政策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税税率、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的确定等按今年3月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规定(方案)执行。
  三、加强调研,搞好测算,拟定方案(草案)。各地要继续认真学习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吃透政策,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和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继续抓好本地的调研、测算和试点方案(草案)拟定工作。各地在测算中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取得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既要确保农民负担能够减下来,又要防止人为扩大支出缺口,增加改革的预算成本和难度。各地试点方案(草案)和测算应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并上报省税改办审核汇总,但省不作批复,具体启动时间另行通知。在改革方案正式启动前,各级、各部门暂停对社会、特别是对农民公开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对农民进行公开工作动员。
  各地要结合测算和试点方案(草案)的拟定,认真研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向省提出完善全省试点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认真研究,在摸底和测算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为全省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四、非试点县、市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村负担。
  工作部署调整后,非试点县、市要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不按规定收取合法税费,造成收入流失,无法保障正常支出;二是对农民收取过头税费,加重农民负担。要根据当前实际,尽快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农村税费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继续按政策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收费、集资,严防收入流失,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收缴,以保障支出需要。同时,进一步治理“三乱”,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民负担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和不突破1997年农民实际负担水平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严防两种错误倾向的发生。
  五、各级已成立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继续保留,积极开展工作。工作部署调整后,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继续保留,不得撤销。在测算和方案(草案)拟定工作完成后,办公室人员可适当减少,但必须保留精干人员坚持继续开展调研和政策研究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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