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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03]9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7-18
实施时间: 2003-7-1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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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我省当前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以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和农村改革工作的重点。这项改革事关全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省农村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要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以“三个确保”为目标,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好各级试点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把各项政策贯彻到基层和农户,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和支持落实到基层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自觉服从、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改革中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村税费改革机构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法、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改革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搞好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改革中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和试点县经验,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总体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确保以县、乡、村为单位,农民总体负担水平有明显减轻,并采取相关政策措施保持农民负担水平长期稳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总体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必要投入,切实保证教师工资、教学运转、校舍安全方面的必要支出。要确保乡镇政权、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3.建立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以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采取既符合农民意愿又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的税收征管办法。
  4.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村收入将相应减少,除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外,必须实施乡村行政区划和教育布局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分流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大力节减支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三)目标任务。通过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的调整、完善,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一建立”。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9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修建县乡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财政部门要制定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的管理办法。
  (二)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停止执行现行屠宰税的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取消屠宰税。
  (四)从2003年起,三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制度。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统一规定的积累工、义务工,2003年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不得超过5个,并严禁强行以资代劳。2006年停止安排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和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的,相应进行调整,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要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补办审批手续和补交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土地,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土地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户头上。各地应按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将计税土地增减调整纳入规范化轨道。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时,要让农民群众参与、监督和认可,要以村或组为单位对分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进行公示、民主评议后张榜公布(对少数计税土地面积存在较大争议的农户,经村内多数群众同意可重新丈量核实。具有纳税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根据因政策因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计税土地增减变化,及时对农业税作相应调整。
  2.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年至1998年连续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亩产量为依据核定。杂粮及经济作物统一折算为稻谷,并根据不同的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以县或乡、村为单位采取分类分等的办法进行确定,防止搞一刀切。在核定计税常年产量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负担等实际情况,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确定后要保持长期稳定。防止高估或低估农业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或减少税收收入。
  3.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当前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全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以标准品稻谷计算确定为0.90元/千克。当地粮价水平确与此相差较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时进行调整,由省政府在审批方案时确定其计税价格。今后计税价格如需要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我省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税率,最高不超过7%。各地税率的确定,必须充分体现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总体负担减轻和照顾贫困地区的原则,并注意与毗邻地区衔接。各县农业税税率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最高税率内提出方案,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由省政府统一平衡后确定。
  5.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税本位。农业税及附加实行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两种方式并存,具体征收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实税款结算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在当地生产的稻谷、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范围内,缴纳农业税实物不受品种限制;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无粮可缴的农户,可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折征代金。
  6.各县(市、区)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价格、税率和税额及附加要落实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由群众认可。对承包土地较多或改革前负担较轻,改革后负担显著加重的农户,要通过农业税减免措施给予一定时期的政策照顾。国有农场、部队、学校等单位农业税改革办法另行规定,在新办法未出台前,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7.农业税减免政策按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逐步减少农业特产税品目;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对适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尽量在收购环节征收。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应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农业特产品,只按农业税计征办法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品,继续按中央和省的统一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
  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按照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村级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解决;全省农业税附加统一按正税的20%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统一按正税的10%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构负责与正税一并征收后,附加划转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由乡村集体负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改革后可以以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
  (八)建立村内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两工”取消和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和资金实行“一事一议”,按照“群众受益、民主决定、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上级监督”的原则,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事就不办。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村内筹资投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筹资以村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须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政府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农业综合开发中的筹资投劳,要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专项管理。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批准后的筹资投劳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村内兴办实体性质的集体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筹资、筹劳。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改革成果得到长期巩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总揽全局、统筹部署,从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实施综合配套改革。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加强配合,周密组织,齐抓共管,保证改革整体推进。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的监督机制。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越权审批、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今后,除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计委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和升级活动。
  各级政府要组织计委、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有关站所,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必须坚持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严禁将收费与政府职能挂钩,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和收费,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工作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代其他单位、组织、个人收取费用。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综合治理措施。加大对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开支的治理整顿力度。严禁报刊摊派征订。规范水费、电费等生产费用的征收。有效杜绝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和“八不准”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而形成的支出缺口,除由上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补助外,主要通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支出结构,节约支出等途径解决。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158号)的要求,继续抓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已开展的要抓紧完善;尚未实施的,要统筹安排,认真制定方案,适时组织实施。要按照政策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压缩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切实改变收费养人的状况。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干预县乡机构改革。
  (三)积极稳妥地实施好教育布局调整,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以集中办学为方向,按照实事求是、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科学、合理、规范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一步精简、优化教师队伍,严格按编制配备教职工,分流、辞退超编和不合格人员,限期辞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农村中小学非教学人员,确保有限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
  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定编教师工资按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在安排地方预算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将教育经费列为保障的重点,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同时要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安排财政专项支出和其他投资逐步加以解决。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村级必要经费支出,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一是要在县乡统一规划部署下切实撤并设置过多的村、组,优化基层组织结构。二是要大力精简、压缩村组干部,积极推行村内干部交叉任职,组干部尽量由村干部兼任。享受国家和村集体资金任职补助的干部,每个村民委员会不得超过3—4人,每个村民小组不得超过2—3人。三是要严格控制村组干部补助和经费开支标准。村民委员会干部原已享受的国家补助政策不变,但标准一律不得提高;组干部补助和村干部还需由村集体资金增发补助的,应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但村组干部人均享受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村组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目前高于这一标准的要调减,低于这一标准的可维持原有水平不变。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村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定额标准,大力节减压缩村组经费支出。四是确保五保户等社会救济对象的必要支出,如在村一级难以保障的,可根据当地实际,上收到县、乡统一管理。五是建立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对困难村组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附加及生产环节的农特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同时村组要努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资金收入,对村集体资金不足维持村级三项费用(村组干部补助、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最低定额保障支出水平的,县乡政府应通过规范的办法从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中安排适当补助。两税附加、集体收入、上级补助等形成的村级资金,必须在乡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乡管村用,财务公开,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
  (五)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事权和财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收入分配要适当向乡镇倾斜,照顾乡镇的利益。改革后,农业税及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原则上要全部留归乡镇;支出安排要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尤其是要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村组运作、乡镇党政机构运转等方面的资金供给。要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县(市、区)、乡镇、村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及省、地(州、市)财政将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对县级财政在此次税费改革中因政策因素而减少的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分配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保证用于指定用途,严禁挤占挪用。
  (六)努力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各地必须始终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深化农村改革,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突出优势,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要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优质粮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农业、订单农业和创汇农业,按照气候和资源等条件,优化农业区域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扶持和促进乡镇经济和村级经济的发展,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大力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增强县乡及村级财力,拓宽农民收入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七)改革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办法,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支持、配合农业税收征管机关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实行依法计征和减免。我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农业税及附加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要尽可能采取符合农村实际、农民愿意接受的征收方式。农业税及附加可以按夏秋两季征收,也可以一季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可以按农业特产品的一个生产周期征收,也可以对单位面积的农业特产品实行按年征收。要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全局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要依法追缴和处罚。要认真落实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
  (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地对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和乡村债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清理。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规定组织清理;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清理初审,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具体追索年限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理后,不符合政策的尾欠;要予以核销,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村提留尾欠,在改革期间严禁突击清欠,可先采取挂账办法,今后再作处理。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的尾欠外,其他所有尾欠不在清欠范围内,一律不得再追缴。
  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要对乡镇及村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调查,摸准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具体分析,按照“谁借谁还、分类解决”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合理有效办法措施,应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能核销的核销,逐步化解处理。不能简单地把乡村债务全部由政府背起来,更不能不区分性质和责任地摊到群众头上,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防产生新的不良债务。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从2003年起,我省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步骤,在秋收前将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农户,同时全面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
  (一)全面深入开展宣传动员部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和总体部署,认真领导组织好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抓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动员、干部培训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在党委、政府和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统一部署下,采取各种形式对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认识、理解改革的意义,了解、掌握改革的政策规定,使改革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对各级相关干部进行分级动员和培训,使他们吃透政策,提高政策水平,严格按政策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深远意义及其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党委书记是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务必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服从改革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税改办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工作成绩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认真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方案。改革试点方案采取各级政府逐级审批方式,即省负责审批各地、州、市方案;各地、州、市负责审批县、市、区方案;各县、市、区负责审批各乡镇方案。各级分别对方案中政策措施的正确性和农民减负、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正常投入“三个确保”等政策目标和要求负责。
  (四)配套改革实行部门责任制。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转变工作思路,密切配合,带头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要根据中央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和本试点方案,按责任分工,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措施。各部门草拟的配套改革政策措施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后,适时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布实施。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根据省颁布的配套改革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实施办法。同时要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涉及的有关法规、规章的修改工作,适时按照立法程序提请修订。各项配套改革政策措施颁布后,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责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
  (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督查指导工作实行包干责任制。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成员单位督查指导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按责任分工,组织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派驻和深入基层,协助当地党委、政府抓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督促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开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完整准确的贯彻落实,及时检查反馈和指导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分配关系的法治之道,是民心工程、富民之策、德政之举,顺民意、合民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在改革中确保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圆满完成改革任务,全面实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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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云政发[2003]94 2003/7/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63号文件做好自由贸易 鲁政发[2016]32 2016/12/22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 云政发[2004]19 2004/11/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 哈政办综[2005] 2005/1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 京地税农[2003] 200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