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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4]8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4-15
实施时间: 2004-4-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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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部分乡镇政府的收入也将相应减少。为此,全省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同时,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减少的地方收入主要集中在财力较为薄弱的农业县,完全依靠县级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减收较多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以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统筹考虑全省各县(市、区)取消乡(镇)统筹、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和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县、乡政府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全省各县(市、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根据全省各县(市、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财政对各县(市、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县(市、区)、乡(镇)财政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减收数额以及各地财政状况和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县(市、区)所属乡(镇)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因素核定各县(市、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各县(市、区)减少收入额,根据省财政对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县转移支付额=乡(镇)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乡(镇)转移支付额=(该县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县优抚经费+该县计划生育经费+该县乡村道路修建经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县屠宰税减收+该县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县转移支付系数。
  (一)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二)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县(市、区)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县(市、区)乡镇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三)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县(市、区)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四)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五)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四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占四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六)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各县(市、区)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七)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取消征收的品目、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八)村级转移支付数额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九)教育集资转移支付数额根据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十)转移支付系数。转移支付系数是指省财政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县(市、区)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财政困难程度、人均粮食贡献程度以及省财政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县(市、区)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各县(市、区)人均粮食贡献程度根据其人均常年粮食产量占全省人均常年粮食产量的比值计算确定。民族自治州所属县(市)和民族自治县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二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转移支付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县转移支付系数=(该县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省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县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省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县人均常年粮食产量占全省人均常年粮食产量的比重×权重)×省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地、州、市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调整县乡财政体制,或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县(市、区)、乡(镇)的补助,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政府职能必不可少的财力,确保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精简机构,妥善处理转变职能、压缩支出与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各地在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或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时,要按照县乡事权调整范围,制定规范的办法,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
  要切实做好“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农村义务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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